为稳定我院教学秩序🚶♀️➡️,加强课堂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,现对我院教师教学调💇🏽♀️、停课工作作如下管理规定⛹🏼♀️。
第一条.全院教师要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观念✋🏿🪸,确实把教学工作放在第一位。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🩶,严格按课程表与授课计划表组织教学活动,不得随意停调课、代课、停课,不得随意增减教学时数或更改讲课教室🔩。
第二条. 教师有下述情况时🤞,应首先由系(部)安排具有上课资格的教师(职称不低于原任课教师)代课🏠,代课确有困难时✋,才考虑调、停课🏪。
(一)任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🚴🏿♀️。
(二)任课教师因病或经沐鸣批准因事请假𓀈🛰。
(三)任课教师经沐鸣批准参加其他活动。
第三条.教学课程表排定后,在开学第一周和期末考试的前两周内🧛🏻♀️🚵🏼,不办理调🤼、代、停课手续👳🏿♂️,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。
第四条.教师因私调课、代课、停课的,一门课程一学期内原则上总的调、代、停课时间不得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0%。
第五条.教师因公、因私要求调、代、停课的,必须填写《沐鸣开户调课🙇🏿♂️◀️、代课⏩、停课申请表》⛔️,经系(部)主任同意后,提前2天报教务处,办理相关手续。教务处不接受教师其他形式的调、代、停课要求。
第六条.教师因意外情况,不能来上课时,请与所在系(部)联系,可由系(部)教学秘书代办调👨🌾、代☂️、停课手续。
第七条.调课必须以教务处批准的《沐鸣开户调课、代课、停课申请表》为准,系(部)和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安排调课🥷🏽。不办理调、代、停课手续🤒,擅自调🏤、代💪🏼、停课的将作为教学事故严肃处理。
第八条.教师因调、停课造成的所缺课时🤜🏽,要在调、停课后的l-2周内安排补足,并向教务处报告补课时间,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补课♟。
第九条. 教务处批准教师调、代、停课申请后,将其申请表返回系(部)备案,并由系(部)及时通知学生、有关教师及教室管理员,涉及机房、多媒体教室🫃🏽、实训场地的课程👆🏻,由教务处通知相关管理部门。
第十条. 教师的《沐鸣开户调课、代课🔥😐、停课申请表》按一式二份填写,一份留教师所在系(部)存档,一份留教务处备案📅。
第十一条.遇有全院活动必须调🍴、停课时🧑🏻🦳,由教务处统一安排😝,并通知各系(部)。
第十二条.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.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♉️,原2004年发布的《教师调课、停课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🧑🚀。
2007年12月31日
教务处